关于推进大连成品住宅建设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6]18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节约型建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48号)精神,为促进我市节约型建筑建设,在总结成品住宅示范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工作在大连市住宅产业现代化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市住宅产业化中心负责成品住宅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成品住宅是指新建住宅(含公寓)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饰、厨房及卫生间等部位的基本设备安装工程全部完毕。成品住宅建设应遵循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的原则,并尽可能采用工厂化的材料、部品,以提高标准化、产业化水平,达到保证质量、提高性能、降低成本的目的。
三、凡新开工的住宅开发项目,其成品住宅建设比例(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应不少于30%,并在建设项目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成品住宅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开发企业在本市土地交易市场中标(竟得)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后,应按成品住宅建设比例要求,编制《成品住宅建设实施方案》,报市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办理《成品住宅建设履约保证书》。开发企业应严格按成品住宅建设比例要求建设成品住宅,没有履行约定的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按成品住宅建设比例的要求进行项目审批、土地出让、施工图设计审查、房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共同推进成品住宅建设,使我市成品住宅建设比例在“十一五”期末达到80%的总体目标。
六、成品住宅建设应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成套技术和大连市住宅产业化优选部品,严禁劣质材料和部品用于成品住宅建设。
七、开发企业要转变观念,认真搞好成品住宅建设。成品住宅建设完成情况作为房地产企业业绩和信誉考察的重要内容,并与企业资质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
八、本通知由市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规划局
大连市国土房屋局大连
大连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