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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标过度”的危害与消除(二)
发布日期:2008-6-30 9:16:00  来源: 中国专业市场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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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理确定招标文件的发售价格,降低投标企业的竞标成本。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该规定已经明确招标文件只能收取编制成本,而不能漫天要价。依据笔者的理解,招标文件编制成本只能包括 编制招标文件的物化成本,即打印、复印及装订文件或图纸的成本,而不能包括编制人所付出的脑力劳动,因为代理机构要收取招标代理费,代理机构为代理招标所 付出的全部智力行为的成本已包含在该收费中,不能再额外收费。

  2、有些项目预计报名企业过多时,可进行资格预审,保留少数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增加有效竞争的成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所以招标至少有三个以上的竞争对手,但也不能太多。如果一个 标段的投标企业达到了20家,那中标的几率仅仅为5%,几率为5%的事件在数学上被称为“不可能事件”,所以投标企业的胜算几率很小。为了减少投标企业数 量,筛选掉少数滥竽充数、没有竞争力的企业,增加招标投标的有效竞争成分,往往需要进行资格预审。可以依据投标申请企业提供的人员力量、技术装备、工程业 绩、财务状况及以往履约情况,进行筛选,将投标企业的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此规定为资格预审的合理可行性,提供了法规 上的支持。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正确引导投标企业合理报价,减少恶性竞价的可能。

  招标文件是提供给投标企业的投标依据,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最高准则。投标企业为了中标,必须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企业 有不合理的导向,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本文案例三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其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对于投标报价评分是这样规定的:

  (1)自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报价(若投标单位少于或等于4家时,不再去掉最高及最低报价),取剩余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

  (2)A值的95%即为评标参考值P;

  (3)设投标人的报价为N,N=P的,得40分;N值比P值每高1%,扣1分;每低1%,加0.6分,最高加至46分,最后分数为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的导向非常明确,要想得高分,必须压低报价。以满分为例,投标报价必须低于A值的15%.如果再将“投标报价是已经经过竞争后的报 价”这一因素考虑进去,该投标报价低于正常预算价格的百分比应该远远大于15%.这样的价格包含的利润很小,可能为零,甚至是负数。而企业投标无非是为了 追求利润的,一旦拿到中标通知书,势必会千方百计的找各种理由,变更合同价款,导致合同尚未签订,纠纷就已经产生。即使合同勉强签订,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索赔也会大大增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影响工程工期和质量。如此这般,招标投标的意义就失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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